玉溪师范学院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10-09浏览次数:

玉溪师范学院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云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课程结构重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考试方法改革,实践教学建设和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我省高职高专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并且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我院首创,达到省内领先、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我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七条  我院教师及部门(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玉溪师范学院的任何就职个人。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重要贡献。
(三)坚持“五大”发展理念,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1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4人。
第十条  成果的主持完成部门(单位),指成果主持完成人所在的部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持完成部门(单位)不超过1个。
第十一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部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部门(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申报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持完成人或部门(单位),向玉溪师范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的办法。从教学院系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四条  推荐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及相关主要材料(纸介质材料一式二份)和与纸介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含项目汇总表)。评奖材料统一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每3至4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设立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玉溪师范学院教务处。其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上报的《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人或部门(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 具体组织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工作将严格按照云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负责报送推荐的云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材料。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为主。其职责是:
(一)复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参评成果。
(二)负责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审定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二等奖从三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该项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校级教学成果奖结果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内如无异议,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人或部门(单位)对公示的教学成果奖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部门(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部门(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持完成人或部门(单位)。推荐玉溪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持完成人或部门(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5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异议期结束后,对获奖成果,授予完成部门(单位)和个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奖励金额。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每个项目除了省级及以上奖励金额外,学校将给予一定配套追加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六条  获奖成果记入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报玉溪师范学院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对主持完成人或部门(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玉溪师范学院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http://www.yxnu.cn/uploadfile/2017/1009/20171009100506634.docx
附件二:《玉溪师范学院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填报说明http://www.yxnu.cn/uploadfile/2017/1009/20171009100607937.docx

上一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